各市(地)、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办)、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市(地)、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参照执行此标准,也可以参考此标准结适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裁量标准。
附件: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xls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