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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通知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通知黑牧疾控[2015]166号

发布时间:2015-10-27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

 

2015年,国务院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落实情况列为82项民生领域重要指标和任务进行督办。日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部署,省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了全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以下称补助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农业部也派出了督导组对我省补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从自查和监督检查结果来看,我省补助政策落实还不到位,大部分市县未落实补助配套经费,部分市县未及时发放补助经费,还有一些市县未申报补助经费,影响了国家民生政策实施效果。为进一步落实补助政策,按照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重要性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关系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养殖业安全,事关民生,责任重大。施行补助政策,对于调动生猪养殖者积极性,降低生猪疫病传播风险,保障自然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积极作用。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权限规定,认真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确保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快协调落实市县配套经费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27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补助政策落实有关情况,引起地方政府重视。要按照《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方案》(黑牧财[2012]121号)文件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每头15元的配套比例,切实落实市县配套经费,务于2015年11月末前将2014年以来的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足额配套并发放到位。

三、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监管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各地要按照黑政办发[2015]27号文件要求,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保障执法人员必要的经费,健全病死畜禽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切实肩负起监管职责,按要求及时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对不履职尽责、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纪予以责任追究。

四、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监管工作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属于民生资金。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将于近期预拨部分2015年中央和省财政承担的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并于年底进行财政清算。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按照黑牧财[2012]121号文件规定,认真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健全相关档案资料,保存好原始凭证,严防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现要求40个2014年未申报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市县畜牧兽医局将补助政策落实情况、未开展工作原因和整改措施,于11月2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畜牧兽医局。

要求申报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市县畜牧兽医局于12月10日前,将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