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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通知

关于印发《出口加工用肉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6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协会:

    为了加强出口加工用肉猪饲养场的安全卫生管理,从源头保证出口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总局组织专家结合产业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出口加工用肉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对辖区内出口猪肉生产企业的屠宰用猪饲养场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肉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猪肉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业务处负责审查批准。检验检疫备案饲养场必须符合《出口加工用肉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的有关规定。出口猪肉屠宰用猪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养场。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备案饲养场定期监督检查,检查的频率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每60天至少1次随机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查,疫病多发季节应适当增加监管频率。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饲养场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备案要求,药物和饲料使用、记录情况,疫情、健康卫生状况,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屠宰用猪情况等;并与当地农牧兽医部门建立疫病、疫苗、农兽药残信息通报制度,确认出口地区的疫情状况及农兽药使用情况符合要求,对于检出和发现的疫情、农兽药残和违禁农兽药销售使用情况,在24小时内相互通报。

    三、出口猪肉生产企业必须对检验检疫备案饲养场拥有管理权,并实行“五统一”管理模式,即由出口猪肉生产企业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供仔(自繁自养除外)和统一屠宰加工。每个饲养场至少有1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和认可的兽医,负责饲养场的免疫、防疫、疫病控制和用药管理,监督指导备案饲养场的各项活动,并有完善的记录。

    四、检验检疫备案饲养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出口检验检疫备案资格: 
     (一)存放或使用国家、输入国(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份或使用含有禁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
     (二)擅自收购非备案饲养场肉猪的; 
     (三)发生重大疫病和安全卫生问题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出口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半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一周)将汇总后的备案饲养场名单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备案,并抄送认监委。总局将自9月1日起定期上网公布备案饲养场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局要以上网公布的名单为准,凡不在公布名单内的企业,不予接受出口报检。

     附件:出口加工用肉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