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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关于加强出口猪肉备案饲养场管理的通知黑检食       【2014】236号

发布时间:2015-03-02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出口猪肉备案饲养场的管理,从源头保证出口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出口猪肉生猪饲养场备案管理,经备案的饲养场可以向省内所有出口猪肉备案生产企业供猪。饲养场备案可以由生猪饲养场申请、出口猪肉生产企业或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推荐等方式向饲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审查核准,给予备案号,并保存备案原始资料。备案饲养场的编号原则是:检验检疫机构代码+P+三位数流水号,例如:哈尔滨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备案饲养场代码为2301/P/流水号。

二、联合开展出口备案工作

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生猪饲养场,须经主要领导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出口备案。

出口猪肉备案企业推荐的饲养场、饲养场自行申请出口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与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出口备案的饲养场进行考核,符合出口备案条件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和“规模养殖场信息监管系统生成的唯一编码”(以下简称“唯一编码”)的,检验检疫机构给予出口备案。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备案。各地两部门应根据当地生产实际研究制定联合考核机制。

三、建立沟通机制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出口备案饲养场管理情况,做到信息共享、管理共享、检测结果共享。检验检疫机构应定期向畜牧兽医部门通报饲养场出口备案信息(例如饲养场名称、地点、畜禽养殖代码等),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通报出口备案审核或者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疫病、兽药残留等问题。县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将不符合出口备案条件的饲养场通告当地检验检疫机构。

出口猪肉备案企业和出口备案饲养场不在同一检验检疫机构辖区的,出口备案饲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出口备案信息通报给出口猪肉备案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出口备案饲养场情况汇总上报黑龙江检验检疫局食品处。

四、清理现有出口备案饲养场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联合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底前对本辖区内已出口备案的生猪饲养场进行全面筛查,对于不符合出口备案条件、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和“唯一编码”的取消其出口备案资格。已取得出口备案资格的饲养场名单将通过黑龙江检验检疫办公系统告知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五、加强监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备案饲养场和出口猪肉备案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出口猪肉企业加强管理,理顺生猪供应环节,保证出口猪肉屠宰加工用猪来自备案饲养场。备案饲养场的生猪离开原产地运输到出口猪肉备案企业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在《动物检疫合格证》备注栏中标注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出口猪肉屠宰生猪来源的监督检查工作。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各县备案养殖场明细.xls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