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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31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
    继新疆、甘肃、宁夏等省区之后,毗邻我省的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也先后发生了小反刍兽疫疫情。由于我省未发生过该病,羊只高度易感,防控形势非常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小反刍兽疫防控重要性
    小反刍兽疫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引起的山羊、绵羊、野生小反刍兽的高度接触传染性疾病,主要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感染,可引起呼吸困难、腹泻、流产,甚至引起病羊死亡。易感羊群发病率通常达60%以上,病死率可达50%以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列为一类动物疫病。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立即开展基层防疫人员的技术培训,掌握小反刍兽疫临床症状和应急处置知识等,做到准确识别、快速诊断、处置得当。
    二、指导养殖场(户)科学防控小反刍兽疫
    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向广大养殖场(户)宣传小反刍兽疫防控常识,增强防控意识。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做好日常饲养管理和消毒工作,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场前应彻底消毒。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从疫区引进羊只。对外引羊只,尤其是来源于活羊交易市场的羊调入后必须隔离观察30天以上,经健康检查无疫,方可混群饲养。养殖场户发现疑似小反刍兽疫患病动物后,应立即隔离疑似患病动物,限制其移动,加强消毒,并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各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针对本地养殖特点、交易市场活畜渠道、屠宰场牲畜来源等情况,全面开展小反刍兽疫排查,特别要加强对从疫情发生省份调入羊只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一旦发现疑似病例,严格按照农业部《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指导方案》科学处置,及时消除疫情隐患。
    三、加强活羊调运和动物卫生日常监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跨省调运动物审批,充分发挥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作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验证查物、登记备案、抽检补检、隔离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要强化对养殖小区(场)、屠宰场、活畜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管,严格报检制度。加强动物交易市场等流通领域的排查力度,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要立即采取紧急隔离措施,并在2小时内上报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四、认真做好疫情举报核查处置工作
    各市县在接到羊病疫情举报后,要立即组派技术人员赴现地核查疫情,及时诊断,如对疫情不能确诊或疑似小反刍兽疫的,要立即采集病料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实验室诊断,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尽量减少养殖户损失;疫情确诊期间,要加强监管,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坚决防止染疫、疑似染疫的羊及其饲草、垫料等用具移动,必要时采取封锁、隔离等应急措施,严防疫情扩散。一旦确诊为小反刍兽疫,要按照农业部《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指导方案》的要求,坚持“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果断处置,同时开展流行病学溯源调查,查明疫情来源和传播过程。
    五、完善应急预案,做好联防联控
    各地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切实完善应急机制,加强应急值守,规范应急程序,做好应对突发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急物资、人员、经费、技术等储备。加强巡查和疫情监测,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及时研判疫情形势。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质检、林业、商务、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强化联防联控,形成合力,严防小反刍兽疫传入我省。

    附件:农业部《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指导方案》(请查阅省局疾控处公共邮箱:jbfkc@163.com,密码:jbfkc123)。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