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以下简称CACE)的交易活动,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CACE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CACE及CACE交易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台位
第三条 交易商与CACE签订《交易台位租用协议书》,取得一个交易台位。经CACE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交易商可以转让、清退其交易台位。
第四条 交易商转让交易台位的,转让双方应向CACE提交《交易商交易台位转让申请表》、交易台位转让协议书以及非交易商受让方的交易商资格申请材料。CACE应于受理转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答复。
第五条 交易商接到CACE准予转让交易台位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30个交易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转让方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 结清该交易台位已经订立的所有合同;
(二) 结清在CACE产生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 退还CACE颁发的各种证书、证章;
(四) 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 退还CACE的各种设施和设备;
(六) 办理交易商资格的注销手续;
(七) 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交易台位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交易商仍对其名下交易台位上的所有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交易商清退交易台位时,参照交易台位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八条 交易商在交易台位租用期届满后,未结清已经订立的合同,也未申请注销交易商资格的,即视为自愿延续租用该交易台位,CACE有权按规定的费用标准自该交易商交易账户收取下一年度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交易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台位不得转让:
(一) 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而被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 涉嫌违规违约,被CACE调查期间;
(三) 因违规违约被CACE施以暂停交易等处罚且处罚期尚未届满;
(四) 取得CACE交易商资格未满一年;
(五) 交易商资格已被终止;
(六) 与CACE的债务尚未结清。
(七) 发生其他不得转让交易台位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ACE可强制撤销交易商的交易台位:
(一) 申请材料不真实;
(二) 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具备使用交易台位条件的;
(三) 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交易台位的。
(四) 利用交易系统从事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的;
(五) CACE认为应予撤消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交易商终止使用交易台位后,已缴纳的租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为保障交易的便捷和安全,CACE实行交易台位代码管理制度:
(一) CACE为每一个交易台位确定唯一的台位代码。
(二) 每个交易台位对应一个交易账户,交易商自行设定交易密码。
(三) 交易密码是该交易台位和交易账户计算机终端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匙。交易商必须输入与其交易台位和交易账户相对应的交易密码,登录CACE电子交易系统后,方可在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
(四) 交易成交后,CACE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标示交易台位代码的电子成交合同。
第十三条 交易商如丧失CACE交易商资格,则其交易台位终止使用并进入清退程序。
第三章 交易模式
第十四条 CACE的交易模式包括中远期交易、要约交易和竞拍交易。
第十五条 中远期交易是指在CACE规定的交易品种范围内,除价格不确定外,其他条款内容事先按一定标准约定,交易商通过集合竞价而达成电子成交合同的交易模式。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品种及合同样式由CACE制订并公布。
第十六条 要约交易是指在CACE认可的交易品种范围内,交易商根据自己的买卖意愿,自主发布非标准条款内容的供求要约,该要约一旦被其他交易商接受,即达成电子成交合同的交易模式。
第十七条 竞拍交易是指CACE经审批后,根据销售委托人或采购委托人的要求,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组织销售或采购交易活动的交易模式。在销售交易公开竞价中,最高出价者获得购买成交;在采购交易公开竞价中,最低出价者获得销售成交。
第四章 中远期交易
第十八条 对于中远期交易CACE应及时发布与价格、数量有关的信息:
(一) 开盘价:当日交易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二) 收盘价: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 最高价:一定时间内的最高成交价格。
(四) 最低价:一定时间内的最低成交价格。
(五) 涨跌:是指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六) 最高买价:最高买价是指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七) 最低卖价:最低卖价是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八) 最新价:最新价是指交易期间的最新成交价格。
(九) 成交价:指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价格。
(十) 申买量:当日CACE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报单数量。
(十一)申卖量:当日CACE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报单数量。
(十二)当日结算价:结算价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的依据。
(十三)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交易商品在当日交易期间成交的双边数量。
(十四)订货量:某一交易商品在当日交易期间已签订电子成交合同且尚未交割的的双边数量。
第十九条 中远期交易中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和取消指令。
限价指令:指委托时必须输入委托价格的指令,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取消指令:指对未成交或部分未成交的委托指令的撤消指令。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涨跌停板之内。各交易品种限价指令每次最大报单数量由CACE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开盘集合竞价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第二十一条 开盘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二十二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二十三条 新上市交易商品的挂盘基准价由CACE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首个交易日价格涨跌限幅的依据。如新上市交易商品3个交易日没有成交, CACE可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 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订货量的交易商品,CACE可以公布新的基准价。
第二十四条 CACE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即:当 bp≥sp≥cp,最新成交价=sp
bp≥cp≥sp,最新成交价=cp
cp≥bp≥sp,最新成交价=bp
第二十五条 当交易商品的交易处于涨(跌)停板状态时, CACE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二十六条 中远期交易中,某一交易商品的最后五个交易日,交易商只能对其订货进行转让,不能订立新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修订权和解释权属于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