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登陆  注册
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

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发布时间:2010-06-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以下简称CACE)的交易结算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交易市场风险,根据《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规则和成交结果,对交易商履约担保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等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CACE实行实时清算、每日结算制度和履约担保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CACE只对交易商进行结算。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CACE内的一切结算活动,CACE及其工作人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五条    CACE结算机构包括CACE的结算部、结算银行。

  第六条    CACE结算部负责交易、交割业务的统一结算、履约担保金、交割资金、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所有通过CACE交易系统中订立的合同必须通过结算部进行统一结算。

  第七条    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一)   为交易商开立交易账户,编制结算账表;

  (二)   办理交易资金往来业务;

  (三)   办理交易结算和交割结算业务;

  (四)   办理注册仓单充抵相关业务;

  (五)   处理交易商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六)   控制结算风险,保障交易、交割的顺利进行;

  (七)   按规定管理履约担保金和交割货款、风险准备金;

  (八)   负责与结算银行业务的衔接及协调工作;

  (九)   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十)   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八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CACE指定,负责CACE专用结算账户的管理并协助CACE资金结算、划拨的商业银行。结算银行须与CACE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第九条    结算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二)    拥有众多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三)    具有发达、安全的银行网上支付系统和先进、快捷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四)    承诺遵守CACE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五)    拥有熟悉电子交易结算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    CACE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结算银行的权利:

  (一)    了解并掌握CACE有关交易结算业务的规则、办法和实施细则,当上述规定发生修改和变动时,CACE应及时通知结算银行;

  (二)    按照与CACE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开设CACE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

  (三)    按规定为CACE及其交易商办理存贷款、资金结算和资金划拨业务;

  (四)    了解交易商在CACE的资信,监控发放贷款的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的义务:

  (一)    保证交易商资金往来的安全、快捷,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

  (二)    协助CACE核查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三)    向CACE及时通报交易商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四)    协助CACE实施风险化解措施;
 
  (五)    为CACE及其交易商提供必要的融资服务;

  (六)    与CACE开展新型的合作业务;

  (七)    接受CACE对其结算业务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CACE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履约担保金


  第十三条    CACE实行履约担保金制度。履约担保金是指交易商在CACE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交易交割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占用的资金。CACE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担保金的收取比例和时间。
 
  第十四条    交易商达成电子成交合同后,须按规定交付履约担保金,CACE按照成交当日实际成交价收取。中远期交易的履约担保金比例为成交金额的20%;要约交易的履约担保金比例为成交金额的15%。

  第十五条    交易商订货进入交割月后,CACE将追加收取履约担保金。

  第十六条    经CACE同意,交易商可用注册仓单充抵履约担保金。

  第十七条    持有注册仓单的卖方交易商向CACE提交申请并征得同意后,与其注册仓单所示数量相同的卖出订货的履约担保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

  第十八条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买方缴纳的履约担保金自动转为交割货款;卖方缴纳的履约担保金在提交注册仓单进行交割后释放;协议交割或用非注册仓单交割的情况下,卖方缴纳的履约担保金在交割完成确认后予以释放。

  第十九条    当交易商因发生违规违约行为而无法履约,该交易商缴纳的履约担保金将按规定作为赔偿和罚款。


第四章 交易账户


  第二十条     CACE在结算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账户存放交易商用于交易、交割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在结算银行须开立专用资金账户,按规定每个交易商只能在选定的结算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资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与CACE之间的资金往来均通过CACE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二十三条    CACE在专用结算账户下和交易系统中为每个交易商单独设立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中设立明细账,核算交易商的出入金、履约担保金、盈亏、交割货款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和款项。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在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填写和递交如下资料:结算员《委托授权书》、《印鉴卡》、《印鉴授权书》、《结算协议》。
  
  结算员《委托授权书》须明确被授权人姓名、证件号码及被授权时间,经交易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后,递交CACE结算部。结算员《委托授权书》由CACE和交易商各执一份。

  《印鉴卡》须预留交易商在CACE办理提款手续时的印鉴,印鉴卡应加盖交易商单位公章,印鉴卡上各枚印章须字迹清楚,印鉴卡由CACE和交易商各执一份。

  《印鉴授权书》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或被授权人章均为交易商的有效印鉴,交易商应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关责任。

  《结算协议》由交易商与CACE、结算银行签订,以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结算银行须按规定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并监督资金的往来。CACE按照规定和结算结果,通过结算银行从交易商交易账户中进行交易交割资金的划拨、交易交割费用的收取以及各类罚款和违约赔偿。交易商可通过结算银行或CACE交易系统实时查询其交易账户的资金状况。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开立、更名、更换或注销专用资金账户,须经CACE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到结算银行办理。 交易商转让交易台位时,受让方须重新开立专用资金账户。


第五章 交易结算


  第二十六条    CACE实行实时清算、每日结算制度。

  实时清算是指在交易过程中,CACE对交易商的每一笔交易进行跟踪计算的行为。CACE根据交易商持有的订货,对因交易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而产生的盈亏变化进行同步清算。

   每日结算是指每日收市后,CACE对交易商的成交结果进行计算的行为。CACE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订货,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商交易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和权益。

  第二十七条    CACE根据交易商当日成交数量计收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在品种交易指引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八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中远期交易商品当日所有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其当日结算价为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第二十九条    CACE结算部根据交易商的转让、订货情况及各合约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各个交易商的当日转让盈亏和订货帐面价差,对含税报价的商品,转让所产生的盈亏由CACE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率做出账面扣除或退补。

  (一)    转让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盈亏 = Σ [( 卖出转让价-买入订立价 ) ×卖出转让量÷(1+设定税率) ]+ Σ [( 卖出订立价-买入转让价 ) ×买入转让量 ÷(1+设定税率)]

  (二)    订货帐面价差的计算公式如下:

  订货帐面价差 = Σ [(卖出订立价-当日结算价) ×卖出订货量 ]+ Σ [( 当日结算价-买入订立价) ×买入订货量 ]

  第三十条    转让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转让盈利划入交易商交易账户,转让亏损从交易商交易账户中划扣。当日结算时订货帐面价差为负数而上一交易日结算时订货帐面价差为正值或零的情况下,当日结算订货帐面价差从交易商交易账户中划扣;当日结算和上一交易日结算订货帐面价差均为负数情况下,当日结算订货帐面价差减去上一交易日结算订货帐面价差的部分从交易商交易账户中划扣;

    第三十一条    当日结算时的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履约担保金部分从交易商可用资金中划扣。当日结算时的履约担保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履约担保金部分划入可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可用资金是指交易商存入CACE专用结算账户中尚未用于交易交割的货币资金。可用资金具体计算公式为:可用资金=上一交易日可用资金+上一交易日履约担保金-当日履约担保金 +当日转让盈亏+负数订货帐面价差-上一交易日负数订货帐面价差+入金-出金-手续费-冻结金额等

  第三十三条    当日结算完毕后,CACE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商发送结算结果。交易商的交易账户中可用资金不足(出现负值)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CACE向交易商发出的追加可用资金通知。可用资金负值的绝对值即为追加可用资金金额。CACE发出追加可用资金通知后,交易商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若未能按时补足,CACE有权限制该交易商当日进行新订立合同的交易行为,并对该交易商部分或全部订货代为转让,直到其交易账户中可用资金为正值止。如果该交易商全部持有订货均已代为转让完毕,交易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仍为负数,CACE将继续向该交易商追索。

  第三十四条    CACE可根据市场风险,在交易期间发出追加履约担保金通知,交易商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第六章 交割结算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进行实物交割,应按规定向CACE交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在品种交易指引中予以载明。

  第三十六条    交割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交割结算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交割款项按交割结算价结算。交割结算价根据不同交割方式确定,按期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最后十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协议交割结算价采用买卖双方协议价格。要约交易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买卖双方实际成交价。

  第三十八条    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基准价为基础,再加上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交割仓库与中心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第三十九条    交割增值税发票由交割的卖方交易商向对应的买方交易商开具。卖方交易商按照前款交割商品计价和实际数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交易商。交易商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1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10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第四十条     中远期交易按期交割结算的规定:

  (一)    最后交易日结算时,CACE对交易商该交割月份订货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交割盈亏计入当日转让盈亏;交割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交割盈亏=Σ [(卖出订立价-交割结算价) ×卖出订货量÷(1+设定税率) ]+ Σ [( 交割结算价-买入订立价) ×买入订货量 ÷(1+设定税率)]

  (二)    买方交易商交割月份买入订货的履约担保金转为交割货款;

  (三)    最后交易日结算时,CACE从交易商的交易账户中划扣交割手续费;

  (四)    在规定时间内,买方交易商须将与其交割月份买入订货相对应的货款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CACE的专用结算账户;

  (五)    在规定时间内,卖方交易商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卖出订货相对应的注册仓单交到CACE,CACE释放其对应履约担保金;

  (六)    CACE在收到卖方交易商注册仓单后,给买方交易商开具《提货凭证》,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交易商,余款在交割完成确认和卖方交易商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七)    在规定时间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注册仓单,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构成交割违约;

  (八)    最后交易日后一个工作日,买方应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具体事项,如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地址、纳税人登记号等信息通知卖方;

  (九)    买方在收到《提货凭证》后,对商品质量数量无异议后签署《商品交割确认单》,并进行尾款结算,尾款结算包括交割溢短金额。

  (十)    买方签署《商品交割确认单》后一个工作日内,卖方交易商向买方交易商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一条    中远期交易的协议交割结算的规定:
 
  (一)    协议交割批准日结算时,CACE对交易商该交割月份订货按协议交割结算价进行转让解除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转让盈亏。

  (二)    协议交割批准日结算时,CACE从交易商的交易账户中划扣手续费;
 
  (三)    协议交割下买卖双方履约担保金的释放、货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仓单或提货凭证、货物交割质量、交割地点等按照买卖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要约交易的交割结算参照中远期交易按期交割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要约交易的交割结算中,不使用注册仓单交割商品的,CACE收到卖方交易商的货物提货凭证后提交给买方,须经买方交易商签署《商品交割确认单》后,才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交易商,余款在卖方交易商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买方交易商应在收到原始提货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签署《商品交割确认单》,如未签署,视同签署《商品交割确认单》且无异议。

  第四十四条    要约交易合约的交割结算中,如买卖双方对付款方式另有协议,付款方式改按该协议执行,风险由协议双方自担,CACE在接到买卖双方的确认后释放履约担保金。


第七章 资金划拨


  第四十五条    CACE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交易商办理出入金业务。

  第四十六条    交易商必须指定专人作为结算员负责办理与CACE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结算员在CACE办理资金划拨手续时,应出示合法证明,经CACE审验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CACE办理出入金的划拨时间为CACE交易日的工作时间。正常情况下,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闭市之前提出的书面、电子等方式出入金申请, CACE将于当日闭市前完成交易商出入金业务;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闭市之后提出的书面、电子等方式出入金申请, CACE将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完成交易商出入金业务。特殊情况下,CACE办理出入金业务时间顺延。

  第四十八条    入金管理。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闭市之前通过CACE交易系统中可实时转入资金,实现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向CACE银行专用结算账户汇入资金,并同时增加交易商交易账户的资金余额。交易商也可以用专用资金账户开出的支票、本票和贷记凭证入金。交易商用此方式划入的资金,经结算银行确认到账后,CACE将在不迟于确认时间的下一节交易前增加交易商交易账户的资金余额。

  第四十九条    出金管理。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闭市之前通过CACE交易系统中进行实时出金申请,CACE在该交易商的可用资金范围内办理出金,转出资金减少交易商交易账户的可用资金,并同时实现CACE银行专用结算账户向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汇出资金。交易商通过其他方式出金,须提交《出金申请书》原件,《出金申请书》中加盖交易商在CACE预留的印鉴,经CACE审核后,CACE扣减交易商交易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并通过银行办理从CACE银行专用结算账户转出资金至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  

  第五十条    交易商出金必须符合CACE规定和《结算协议》所约定的标准。CACE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交易商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CACE可限制交易商出金:

  (一)    涉嫌重大违规,经CACE立案调查的;

  (二)    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CACE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

  (三)    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    CACE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CACE在受理交易商出入金申请后,将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应及时划转并将划账结果反馈给CACE。                           


第八章 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五十三条    CACE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由CACE设立,用于维护CACE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CACE难以控制的风险带来的亏损。

  第五十四条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    CACE按手续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二)    若交易双方均违约,CACE将直接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总额2.5%的处罚作为CACE的风险准备金;

  (三)    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一定规模时,经股东会批准可不再提取。

  第五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五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CACE股东会批准,并报告CACE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的修订权和解释权属于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