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以下简称CACE)生猪中远期交易,保障CACE生猪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结合生猪现货流通特点和活体属性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CACE、生猪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结算银行、交易商及其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与《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交易规则》、《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交易细则》、《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交割细则》、《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执行标准。
第三条 CACE生猪中远期交易的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份的15日,如遇法定假日向前顺延,最后交割日为交割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四条 CACE生猪中远期交易的最后五个交易日,交易商只能对原订货进行转让,不能订立新合同。
第五条 CACE生猪中远期交易,每吨生猪交割时按10头执行,货款按照实际交割重量结算。
第六条 交割方式
生猪中远期交易的交割方式分为按期交割、滚动交割和协议交割。
(一) 按期交割是指按照CACE配对结果,在合同约定的交割时间和指定交割仓库,执行《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生猪交割质量标准和检测技术规程》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二) 滚动交割是指在交割月份的任意一个交易日收市前,由持有卖订货的交易商主动提出,并由CACE按照“订立时间优先”原则,选择符合交割数量要求的买订货进行配对,在申请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执行《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生猪交割质量标准和检测技术规程》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滚动交割结算价为申请日的当日结算价。
(三) 协议交割是买卖双方自由协商配对的一种个性化交割方式。最后交易日收市前,持有订货的买卖双方可以进行协议交割申请,双方将签署的协议交割合同提交CACE,CACE审批通过后以合同中的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转让盈亏。协议交割的订货从当日订货量中扣除,但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交易商可以通过CACE网站发布交割意向,以方便交易双方自主配对、达成协议交割关系。
第七条 CACE生猪中远期交易中,如采用按期交割或滚动交割,最小交割数量为5吨,且交割数量必须为5吨的整数倍;如采用协议交割,则交割数量不受限制。
第八条 交割预报
(一) CACE生猪中远期交易实行交割预报制,按期交割的买卖双方和滚动交割的卖方,唯有经过交割预报并通过CACE审批的才能进行实物交割,卖方提出的交割预报为卖方预报,买方提出的交割预报为买方预报;
(二) 交割预报从商品上市交易后即可进行,截止时间为倒数第六个交易日收市前,CACE有权对交割预报截止后,未预报或未通过审批的订货进行代为转让;
(三) 交割预报内容包括商品代码、买卖方向、拟交割数量、拟交货(或接货)地点、交割经办人等,其中卖方预报的拟交货地点须为CACE指定交割仓库,买方预报的拟接货地点为生猪交割后实际运往的目的地;
(四) 交割预报经CACE核准后,预报人需向CACE交纳预报押金,押金标准为200元/吨;
(五) 核准后的拟交货(或接货)地点在最后交易日收市前,预报人可以申请变更,但需经CACE核准后生效;
(六) 预报人按照预报的交割数量采用任何一种方式完成交割后, CACE将全额退还预报押金;如预报人未按照预报的交割数量完成交割,CACE将按照预报人未完成数量的对应比例扣罚预报押金;因CACE实施强制解除而未能最终完成交割的订货,CACE将根据强制解除数量退还预报押金。
第九条 交割配对
(一)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CACE对进入交割的订货进行集中配对,已达成滚动交割或协议交割的订货不参与集中配对。
(二) CACE按照“数量取整、时间优先、就近配对、统筹安排”原则,将进入交割的买方订货与卖方订货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配对,形成一一对应的交割关系,并通过交易系统通知买卖双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三) 卖方须在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市前,到CACE申报具体的交割日,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六个工作日至最后交割日中的任意一天。CACE根据申报的先后,以及实际的库容情况对卖方的申报进行审批。
(四) 卖方申报批准后,CACE将依据配对确定的交割关系生成商品交割合同,并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发送给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CACE提出申请,CACE可向其提供纸质的合同文本。
第十条 CACE根据商品交割合同向买方开具《生猪提货单》,作为交割时买方提货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买方须在交割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前,向CACE补交80%的货款。
第十二条 生猪指定交割仓库分为现货批发市场和养殖场两类,卖方选择在养殖场交割时,用于交割的必须是该养殖场出栏的生猪。CACE有权根据交易商提出的合理请求或交割的具体情况增减或者变更指定交割仓库。
第十三条 现货批发市场交割
(一) 交割的质量检验由现货批发市场负责执行。
(二) 买方可以选择免于质量检验(即抽样检测活体重和背膘厚),如果买方要求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由买方付检验费,检验不合格的由卖方付检验费。
第十四条 养殖场交割
(一) 买卖双方根据预报的拟交货和接货地点,在配对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市前,分别向CACE上报运输费用,价低者负责生猪的运输。
(二) 交割的生猪以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为基准交割地点,根据卖方预报的拟交货地点与买方预报的拟接货地点和基准交割地点三者之间距离(高速公路里程)的比例关系,实行运费动态比例分摊。
计算公式为:卖方应付运费=卖方预报的拟交货地点至基准交割地点的距离÷(卖方预报的拟交货地点至基准交割地点的距离+买方预报的拟接货地点至基准交割地点的距离)×上报价低的运费;
买方应付运费=买方预报的拟接货地点至基准交割地点的距离÷(卖方预报的拟交货地点至基准交割地点的距离+买方预报的拟接货地点至基准交割地点的距离)×上报价低的运费;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取整。
(三) 买方于交割日到养殖场提货,可以选择免于质量检验(即抽样检测活体重和背膘厚),如果买方要求进行质量检验,须在交割日后一交易日收市前以书面形式向CACE提出申请。CACE将于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买卖双方和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养殖场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由买方付检验费,检验不合格的由卖方付检验费。
第十五条 卖方交易商负责与买方交易商和指定交割仓库联系具体交割时间及相关事项安排。
第十六条 交割中产生的除检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
第十七条 卖方交易商应向买方开具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
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如在最后交易日收市前达成协议交割的,CACE将免收双方交割手续费。
第十九条 交割生猪的质量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不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 生猪交割过程中,如交割生猪的质量检验不合格,买卖双方可自行协商升贴水以促进交割的顺利完成。而当买卖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允许卖方交易商重新组织合格的生猪进行交割。卖方每延期交割一天,须向买方支付按货款金额5‰计算的滞纳金,延期交割的天数不得超过二十天。
第二十一条 买卖双方完成生猪交割,签署《生猪交割确认单》后,CACE在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将交割货款一次性划转给卖方交易商,并释放卖方履约担保金。
第二十二条 采用协议交割的买卖双方按照协议条款自行完成交割结算,CACE可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CACE生猪中远期交易的交割违约规定:
(一)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交割的,违约判定和处罚按双方协议交割合同执行,CACE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买方交易商在配对确定的交割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前未向CACE补交80%的货款,视为买方违约,支付20%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交割生猪手数×1吨/手×交割结算价×20%;
(三) 交割时买方交易商不到场,导致交割无法进行,构成交割违约,支付20%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交割生猪手数×1吨/手×交割结算价×20%;
(四) 卖方交易商在配对确定的交割日未提提供足额货物,或不到场导致交割无法进行,构成交割违约,支付20%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交割生猪手数×1吨/手×交割结算价×20%;
(五) 在按期交割和滚动交割中,卖方所交割生猪按照《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生猪交割质量标准及检测技术规程》进行检验不合格,且无法重新组织合格的生猪进行交割的,构成交割违约,支付20%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交割生猪手数×1吨/手×交割结算价×20%;
(六) 当发生交割违约且双方协商不成时,违约方须在收到CACE发出《交割违约处理结果通知书》后两个交易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CACE代扣代划。守约方收到违约金后双方交割关系解除。
(七) 交易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协议,CACE根据交易双方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