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农厅函〔2018〕47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
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将本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以下简称“公告”)结合起来,切实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建立承运人台账制度。加强对生猪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及时上报生猪运输车辆采集信息表,对拟运输外调生猪的车辆严格查验车辆备案和清洗消毒情况。坚决切断因生猪长距离调运造成的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的风险。各地先按公告第2条规定自行印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省厅近期将统一印制后下发。11月28日前将《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电子版)报省厅,汇总后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录入系统。11月30日后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每半个月上报。
联系人:宋立业 联系电话:13704520215
邮箱:185144087@ qq.com。
附件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ceb
附件2:生猪运输台账.doc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1月20日